各单位(部门):
为更好地促进学校自行采购合同签订流程快速流畅执行,依据《海南大学关于进一步优化财务管理流程暂行办法》第七条,经学校批准,现对《海南大学自行采购管理办法(试行)》海大办[2021]75号 第九条进行修改,修改如下:
第九条 合同签订。自行采购中,采用学校范本合同的,由科研项目负责人或项目单位负责人签署,盖学校合同专用章;采用非学校范本合同的,在履行学校合同审签程序后,由科研项目负责人或项目单位负责人签署,盖学校合同专用章。
请各单位(部门)知悉。
采购与招标中心
2022年06月24日